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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规定防止海上通航及污染事故
来源:中国广播网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6日作者:

     近日,广西海事局组织起草了《北海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与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钦州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与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与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以加强广西沿海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广西沿海港口水域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行为以及防治船舶污染水域。

  据统计,2010年,广西沿海港口(北海港、钦州港、防城港)船舶进出港口数量、码头货物吞吐量较2005年翻了一番,到2013年吐量预计将突破3亿吨。随着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钦州中石油炼油厂及10万吨级码头、北海的石步岭港区国际客运码头等多个大型项目的建设,广西海上运输的货物种类、数量以及水上水下活动将急剧增加。而港口航道建设相对滞后,危险品运输量急速增加,水上交通险情易发,给北部湾海域船舶通航秩序的安全监管和海洋环境污染风险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目前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的适用性较为广泛,条款内容比较原则,不能完全适应北部湾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需要。为解决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广西海事局及各分支机构也曾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随着安全管理形势的不断变化,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有针对性调整和规范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的行为非常必要。

  此次发布的《规定》分十章,即总则、船舶报告、船舶航行与停泊、水上水下活动、危险品运输与防治污染、安全保障、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结合各港口的具体情况,在具体的规定方面有具体的要求,具体条款上有具体的内容,形成了既有辖区海港统一的安全管理规定,也有各个港口具体要求的特点。

  自本《规定》发布以后,沿海港口结合VTS的投入使用,在辖区沿海港口实行船位报告制度。《规定》对需要报告的船舶种类、何种情况下需要报告、报告内容、通信频道和方式、工作语言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便于海事管理机构掌握船舶进出港和现场安全动态。同时,对港口引航行为和船舶进出港调度安排也进行了规范。

  《规定》对船舶进出港的航速、分道通航、船舶间距、吃水、避让以及特殊天气、海况下的安全保障要求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船舶航行方面,规定了靠右行驶的原则;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交通管制的措施《规定》对钦州港东、西进港航道;防城港三牙、牛头航段的分道通航;北海港石步岭、铁山港和涠洲海域的航行规则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对港口企业向船舶提供码头、泊位服务,船舶停泊,锚地过驳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了水上水下活动从开始到完成全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的管理问题。细化了交通运输部今年出台5号令中关于水工作业安全监管的内容,对到港船舶的防台工作、锚地使用予以了明确,对沉船沉物的打捞、业主码头每年的港地扫测进行了规定。

  《规定》明确了船舶、设施、码头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方面的事项,以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船舶、设施、码头在日常安全与应急反应当中的责任义务,以及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后应该采取的行动。同时,将海事管理机构在应急处置问题中的具体要求在《规定》中再次明确。

  此次《规定》的发布将有效维护通航秩序、疏导船舶交通流、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解决当前沿海港口突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提高航运效率和保障安全,它对于提升海事监管能力、服务地方经济、保护海洋环境、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海洋事故、助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